为了加强化工系统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用计量器具有科学管理,达到“保证重点、兼顾普遍、全面监督”,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化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化工系统贯彻〈计量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生产、施工、科研的特点制定的。
第三条 计量器具按A、B、C三级进行管理,其分级原则应以计量器具的技术特性、使用条件、在生产、施工和管理中的作用及国家对该种计量器具的管理要求等情况进行划分。化工系统计量器具分析管理目录详见附录一、附录二。 第二章 计量器具A、B、C分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A级管理范围
1.
海南仪器校验企业事业单位的最高标准器。 2.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证授权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 3.《计量法》规定的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监测、医疗卫生方面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4.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 第五条 B级管理范围
1.用于量值传递的工作标准计量器具。 2.用于生产过程中带有控制回路和较重要检测参数的计量器具或施工过程中检测主要参数的计量器具。 3.用于企业内部经济核算、物资管理的计量器具。 4.用于产品质量检验中主要的计量器具。 5.安装在生产线或设备上,计量数据准确度要求高但非停产不能拆卸的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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