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equipping rate of energy measuring instrument 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占理论需要量的百分数 注: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是指为测量全部能源量值所需配备的计量器具数量。 3.3 次级用能单位 sub-organization of energy using 用能单位下属的能源核算单位。
4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4.1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本标准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计量范围: a) 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海南仪器校验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c)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d)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e) 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4.2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4.2.1 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4.2.2 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项考核的要求。